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2015年6、7月份在被告某建筑公司某項目部打工,由于未如期支付工資,該項目部經理郝某在2015年8月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今欠張某2015年6、7月份工資共計18000元,承諾在2015年8月31日前付清一半,??钤?015年9月15日之前付清?!痹撉窏l中加蓋了“被告順利建筑公司某項目部”的印章。
此后,并未如期支付工資,原告張某于2018年8月10日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支付18000元及逾期利息3060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自2015年8月31日起暫計算至2018年6月30日)。被告某建筑公司以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
【法院判決】
案件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是2015年9月15日,《民法總則》的實施時間是2017年10月1日,故本案在民法總則實施前就已經滿了二年,應當適用《民法通則》關于普通訴訟時效為兩年的規(guī)定。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微信催討欠款的聊天截圖是否可以中斷訴訟時效?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沒有過訴訟時效,原告張某提交一張其與項目經理郝某在2017年1月份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復印件,可以視為原告由向被告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應從2017年1月份開始起算。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原告提交的上述微信聊天記錄系復印件,沒有提交手機原件及對方微信賬號信息,無法證明系其與項目經理郝某在聊天,且被告也不認可原告的證據(jù),該項目經理郝某也下落不明故無法證明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故應視為訴訟時效沒有中斷,本案的訴訟時效應為二年,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分析】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支持第二種觀點:
首先,根據(jù)本案的事情,原告張某2015年6、7月份系在被告公司項目部打工,《欠條》上也有被告項目部的公章,故某建筑公司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其次,本案的訴訟時效如何確定,根據(jù)最高法的《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二)》第3條規(guī)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j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故本案應適用普通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規(guī)定。本案所涉《欠條》系2015年8月20日出具,最終清償時間為2015年9月15日,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至2017年9月16日,訴訟時效已屆滿。
關于原告張某提交一份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復印件,稱其在2017年1月份向項目部郝某討過錢,證明目的是訴訟時效已經中斷。該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是否能中斷本案訴訟時效是案件審理的焦點所在。
微信聊天記錄屬于證據(jù)中的電子數(shù)據(jù),根據(jù)證據(jù)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記錄作為定案證據(jù)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微信聊天記錄的來源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二是非實名制微信注冊時,應當確定微信聊天的雙方為本案當事人;
三是確定微信聊天時間在涉案事實的時間段內;
四是微信聊天的內容不可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對完整性,能夠反映當事人想要證明的事實。
但本案中張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只有部分內容,且截圖中微信聊天時間只能顯示1月20日不能顯示年份,也不能顯示對方就是郝某,原告也無法提交手機等相關證據(jù)。依據(jù)上述證據(jù)無法證明原告張某系在2017年向項目部郝某催討過欠款,其后果是訴訟時效并未中斷。
最后,本案不能適用《民法總則》第188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根據(jù)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guī)定:“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笨梢娫V訟時效制度存在的本意是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穩(wěn)定現(xiàn)存社會秩序。本案中,案件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是2015年9月15日,《民法總則》的實施時間是2017年10月1日,故本案在民法總則實施前就已經滿了二年,應當適用《民法通則》關于普通訴訟時效為兩年的規(guī)定。綜上所述,應當認定本案已過訴訟時效。